关于加强护工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护理服务市场,保障患者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护工持证上岗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持证上岗要求,所有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工必须持有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并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工不得从事护理工作。
二、加强培训教育,各单位应定期对护工进行职业素养、护理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确保护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其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护工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持证上岗或未按规定执行持证上岗要求的护工,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护工提供职业发展平台和奖励措施,提高护工的职业认同感和工作积极性。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护工持证上岗的情况及时报送至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便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六、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护工持证上岗重要性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护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营造尊重护理、支持护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严格执行政策,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护工持证上岗政策,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变通和折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八、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护工持证上岗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政策的持续有效执行。
九、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护工持证上岗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在护工持证上岗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特此通知。
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